随着《鉴宝》栏目的走红,民间古董拍卖逐渐升温。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在拍卖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返还纠纷案,被告江苏某拍卖公司在约定拍卖几件藏品,并收取5万元宣传费用之后,不仅没有按约拍卖藏品,连宣传费用也迟迟不愿归还,原告一怒之下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为给女儿买房 忍痛拍卖祖传古董
家住四川的王女士是一名教师,她家里有几件家传的古董,分别为雍正斗彩大盘、福禄寿如意、银盘和六副玉手镯。这几件古董是王女士祖传的宝贝,一般不轻易拿出来给人鉴赏。2012年6月,为了给在上海工作的女儿买一套房子,王女士考虑再三,决定忍痛将几件古董拍卖,以解燃眉之急。于是她找到了江苏某拍卖公司,委托其对几件古董进行拍卖。拍卖公司的员工孙某接待了王女士,并报出4000万元的估价。这个天文数字让王女士又惊又喜,双方很快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佣金为定锤价的10%,无其他费用,服务期间为1年。同时,孙某又以江苏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拍卖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与王女士签订杂志上刊合同,约定为王女士所拍卖的古董进行修复,并在该文化公司自营的杂志上刊登多个版面的广告宣传,收取广告费共计5万元。该合同还约定文化公司保证广告准时刊登,如因其原因造成漏登,则由其负责补登一次并退还当期广告费用。随后,孙某又向王女士口头承诺广告将于当年8月刊登,而藏品将于当年10月进行拍卖。
古董有去无回 六次往返锡沪讨说法
原本以为只要等藏品拍卖成功就可以拿到钱为女儿买房,可谁知,一直等到2012年12月,王女士既没有得到藏品拍卖成功的消息,也没有拿到退回的古董藏品。这下她可坐不住了,决定亲自去拍卖公司问清缘由。
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王女士先后六次往返于上海与无锡之间与拍卖公司交涉。2012年12月,拍卖公司在王女士的坚决要求下向其退还了藏品。2013年1月4日,拍卖公司向王女士出具《退款承诺书》,约定退还王女士所有古董,所交图录费及修补古董费,合计4.5万元,在2013年3月底退付。但拍卖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其退款义务。2013年8月6日,双方在无锡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拍卖公司再次向王女士出具书面承诺,约定拍卖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前结清王女士欠款4.5万元。如果逾期未还,承诺在2013年12月30日还王女士本金5万元,付息5000元,共计5.5万元。可是,这次拍卖公司依旧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王女士带着委托拍卖合同书、杂志上刊合同、宣传费收据、承诺书、退款承诺书、藏品清单等证据将该拍卖公司诉至无锡滨湖法院,讨要说法。
法院:合同有效 拍卖公司应按约还款
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组织了开庭,被告拍卖公司经法院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王女士与拍卖公司所签订的有关委托拍卖藏品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拍卖公司却未能按约履行其相应义务,确实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在经过王女士的多番催讨后,被告拍卖公司退还了藏品并向其出具了一份《退款承诺书》,但被告仍未按照此承诺书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拍卖公司立即向王女士返还拍卖宣传费、玉器修复费、图录费,共计5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王女士交通等费用500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本案的主审法官程鹏认为,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是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是值得引起重视的。有些小规模的拍卖公司为了达到向客户收取高额修复费、广告费等额外费用的目的,往往会通过故意虚报藏品估价,提高客户心理预期的手法,使客户为了得到巨额利益而甘愿为昂贵的前期宣传、修复费用埋单。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拍卖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过硬的专业资质,良好的行业声誉,一定的企业规模的拍卖公司,否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最终导致财物两空。(文:张宁婷
陈 坚)
责任编辑: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