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白石全集》系列侵权案,日前由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被判按照每幅3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涉案302件作品报酬及维权费用。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齐白石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相关的财产权利应截止于2007年12月31日。故齐白石涉案作品上述相关权利仍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包括四原告在内的继承人享有。
至于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于1996年10月的涉案出版发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首先,齐白石家族人数众多,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欲取得涉案著作权继承人的一一授权,于现实中难以实现;其次,齐白石涉案作品继承人自该全集出版时即已知晓,其一直未对出版行为提出异议。因此,继承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默示授权的意思表示。该出版发行行为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故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于2001年至2004年期间,即涉案作品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其就委托印刷公司对涉案的《齐白石全集》进行印制的行为,应向四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参考相关规定,认定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支付四原告再次印制的相应报酬及维权损失为每幅300元。考虑到四原告并非齐白石现存全部的合法继承人,本案原告应当将获得的赔偿由诉讼代表人代为保管,再行分配。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于筱江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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