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艺网8月23日讯】8月21日记者从常州市文联获悉,常州市首例侵权书法美术作品著作权案经过一年审理及调解,本月8日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东莞市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将原告杨啸远的书法作品用作笔记本封面,构成侵权。双方达成协议,印刷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支付原告赔偿款11万元。
杨啸远是常州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据他介绍,自己1986年曾创作一系列书法作品,授权给上海文化用品进出口公司用作笔记本封面。去年3月,杨啸远偶然发现一套笔记本封面上的书法是自己20多年前的作品,且连同落款及钤印都相同,便在常州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销售这套笔记本的某大型超市,购买了这款四件套牛皮纸的A5软抄笔记本,封面书法作品分别为“自强不息”“业精于勤”“学无止境”“风华正茂”。
去年5月24日,杨啸远向天宁区法院投递诉状,将东莞市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及常州关河路某大型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这成为常州市第一例侵权书法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天宁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东莞市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和超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东莞市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赔偿杨啸远经济损失16万元。
宣判后,被告东莞市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提起上诉,经天宁区法院受理主持调解,印刷厂和杨啸远自愿达成协议:印刷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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