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来临,家长带着孩童参观博物馆本是一件好事。但如何文明参观,保障展品不被损坏,也成了值得关注的话题。
7月10日,上海玻璃博物馆发文表示,其永久馆藏、由Arribas艺术家兄弟制作的玻璃城堡此前被小观众在追逐中撞到,受损严重。美国艺术家因疫情无法到沪修复,使得展品至今残破。面对不时发生的展品遭破坏事件,除了民众素质提高,博物馆加强自身管理,公民也需要从法律角度对此加以重视。
上海玻璃博物馆7月10日发文表示,其永久馆藏、由Arribas艺术家兄弟制作的玻璃城堡在5月30日被两位小观众在追逐中撞到,导致展品出现了严重的受损情况。然而,由于疫情期间,生活、工作于美国的艺术家无法往返上海对作品进行修复,使得展品只能暂时以“不完美”的面貌示人,并呼吁广大观众文明参观,遵守参观礼仪。
上海玻璃博物馆永久馆藏、由Arribas艺术家兄弟制作的玻璃城堡
玻璃城堡局部
玻璃博物馆在微博上称,“这座梦幻的玻璃城堡由Arribas艺术家兄弟花费500小时,以特殊的灯工工艺——线圈技术打造而成。重达60公斤的玻璃城堡包含近30000个部件,并由24K黄金装饰而成。2016年,为庆祝上海玻璃博物馆五周年庆,它由Arribas捐赠,并成为上海玻璃博物馆的永久收藏。”
目前,玻璃博物馆已联系艺术家对情况进行说明,并就展品修复问题寻求帮助。然而由于疫情原因,生活、工作于美国的两位艺术家无法启程往返上海。
玻璃城堡损坏后,目前被放在主场馆2楼的一个角落。
藏品遭破坏后,在城堡的一侧,可以看到有几截破损的塔顶散落在一旁,周围还有一些零碎的玻璃残渣。这座城堡目前被放在上海玻璃博物馆主场馆2楼的一个角落,城堡四周设有一个正方体的玻璃保护罩。
上海玻璃博物馆昨天呼吁说,“请各位观众务必遵守博物馆参观礼仪,不翻越围栏,不触摸展品,不追逐打闹,不高声喧哗,展品的安全和文明的参观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守护。”
这也引起了公众的热议。在社交媒体上,不少网友表达了对于此次破坏事件的愤怒,并要求肇事者家庭对于博物馆的损失进行赔偿,还有很多网友对博物馆是否该对部分展览的参观者年龄进行一定限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一些博物馆相关人士也分享了自身的顾虑:“光考虑了观众和展品的近距离观赏。忽视了展品的保护。两难啊!博物馆都有一个难题,展品和观众的距离和隔离问题。体验上,一幅油画最好就裸挂在墙上,不设围栏;保护上,最好全封闭,观众三米开外。”
此次发生在上海玻璃博物馆的展品受损事件,不得不说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2013年,同样是在上海玻璃博物馆,同样是两位小观众翻越围栏,同样是一件玻璃展品,在小观众的用力拉扯和摇晃下,被扯下一大块,碎落在地。这幅作品其实原名叫《天使在等待》,是这位艺术家专门为她刚出生的女儿做的。在之后的讨论中,艺术家把这个破损的作品原样保存,然后改名叫做《折》,并且未向破坏者要求赔偿。
据悉,上海玻璃博物馆已将这一受损展品依原样展示在主馆核心位置,并配合被破坏时的监控画面,以示警醒,希望让更多观众能够意识到如何才是“博物馆正确的参观方式”。然而,没想到,七年之后,同样的悲剧却再次上演。
2013年,被小观众损坏的玻璃博物馆展品《折》,依原样展示在主馆核心位置,并配合被破坏时的监控画面,以示警醒。
根据我国刑法,如果观众在博物馆进行故意破坏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损坏文物罪”。有法律工作者分析认为,此次案例中所破坏的展品并非珍贵文物,虽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应会受到治安处罚,并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澎湃新闻·艺术评论”曾刊出报道《价值百万的任伯年画作预展遭幼童撕毁,误毁画作知多少》。当时,香港佳士得春拍正在进行,预展期间,一幅估价150-250万港元的任伯年《花鸟四屏》画作遭到幼童意外撕毁,佳士得香港只能先撤拍该拍品,并通知委托方。
一幅估价150-250万港元的任伯年《花鸟四屏》画作,在拍卖预展时遭到幼童意外撕毁。
2018年5月,在香港大会堂举行的《尼斯派:从波普艺术到偶发艺术》展,其中一件克莱因蓝作品遭孩童误闯破坏。
2015年8月,在中国台湾地区“真相达芬奇·天才之作特展”画展上,一名12岁的男童看展时跌倒,不慎损毁价值超过5000万新台币(约合1000万元人民币)的保罗·波尔波拉真迹油彩画《花》。
此前遇到展品遭毁的情况,大多数是对民众素质的声讨以及对博物馆自身管理的反思,却鲜少从事故责任分配给予公众以宣传,造成公众对破坏展品所造成的责任后果十分陌生,使公众产生“破坏展品不需负责”的侥幸心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整理编辑:吾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