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艺网2月11日讯】关注我市民办美术馆生存、运作的《民办美术馆蹒跚“喊渴”》(详见《苏州日报》2013年10月24日报道)有了下文:《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已于近期出台,并于今天起施行。根据这一细则,我市民办美术馆新建、扩建、改建馆舍,最高可获260万元的补助。
我市民办美术馆可追溯到1927年成立于沧浪亭旁的“苏州美术馆”。目前,全市民办美术馆总量已接近40家。这些场馆通过办展等方式提供着公共文化服务。但民办美术馆投入、运作成本较大,生存多半靠投资方“母体输血”,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美术馆的积极性。
为促进我市民办美术馆事业发展,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多元化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近日根据去年施行、全国首创的《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并借鉴《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联合制定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今天起正式施行。
对于我市民办美术馆建设馆舍,《细则》第五条明确,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馆舍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改建馆舍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上述情况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从第五年开始可享受利用自有物业办馆的补助政策。
利用租赁物业、自有物业的民办美术馆,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或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作为馆舍的民办美术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也可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20%—30%给予补助,最高补贴均为50万元/年。
《细则》第八条还规定,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办美术馆,补助标准可分别上浮30%、20%、10%。因此,民办美术馆建馆舍最高补助实际可达260万元;租赁物业、自有物业等情况的最高补助则可达65万元/年。
对民办美术馆初次布展或更新陈列、赴境外展出、学术研究等,《细则》也明确了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政策。此外,《细则》还明确了对民办美术馆扶持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另据了解,《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民办美术馆的扶持,所称民办美术馆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美术馆性质的民办艺术馆视同民办美术馆。全市县级市及吴江区可参照《细则》,另行制定相关细则扶持辖区内的民办博物馆。(文:施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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