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中国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贯彻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繁荣和发展我国民间文艺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四条 中国民协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五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民间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以最广泛的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己任,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发展民间文艺理论,繁荣民间文艺事业。
第七条 本会积极培养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联系,促进民间文艺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本会认真组织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和各种形式民间文艺的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民间文艺家和重要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及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文艺的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国际和各国民间文艺组织、机构的联系,努力对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全国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凡具备一定条件者,经申请并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协推荐,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中央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因工作流动等特殊原因的申请者,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主席团负责每年召开全国民协工作会议。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确定本会工作的大政方针,审议会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产生办法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团体会员推举驻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一人为当然理事;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一定数额的理事。理事会中团体会员理事工作变动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替换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不担任本会理事。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依照国家法规,逐渐完善协会领导成员的任职、兼职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对违纪违法、违反会章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及时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活动,需由主席团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通报全体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