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嵇老先生将收藏多年的名贵古玩“辛庵款田黄四方印章”委托上海一家拍卖行拍卖。然而,拍卖还没开始,拍品就被弄丢了!嵇老先生将拍卖行告上法院,索赔48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判决拍卖行赔偿2万元。嵇老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宣判,认定协议属无效格式条款,拍卖行应赔偿480万元。
田黄方章拍卖途中丢失
嵇老先生是一名古玩爱好者,收藏有一枚田黄方章。2011年8月,嵇老先生参加第一届上海民间十大珍宝评选活动,这枚印章获得了由市收藏协会盖章、八位专业人士签名的“鉴定证书”。经鉴定,该藏品是清早期辛庵刻田黄石长方章,“品相完美,尺寸适中,具有较高的收藏、欣赏价值和市场价格”。
2011年11月,嵇老先生与某拍卖行签订服务协议,欲将这枚田黄方章进行委托拍卖。签约当日,嵇老先生将印章交付拍卖行,并支付了策划费4000元。2012年5月,拍卖行将田黄方章运至香港参加展览、拍卖活动;但最终其只参加了拍卖预展,并没有出现在拍卖会现场。
不料,活动结束后将拍品运回上海的途中,这枚珍贵的古玩竟丢失了。
一审判收藏者获赔2万元
一审开庭期间,拍卖行表示,嵇老先生的田黄方章是赝品。此言一出,立即遭到嵇老先生驳斥:“拍卖行不仅没有进行专家鉴定,而且还在推荐参加的香港拍卖会上将方章参考价标注为480万元—620万元。”一审法院酌情判定拍卖行赔偿嵇老先生2万元。
二审期间,拍卖行提出,嵇老先生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这种情况下拍品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无论拍品价值多少,拍卖行仅按实收策划费的双倍进行赔偿。对此,嵇老先生表示该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二审改判被告需赔480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常理,嵇老先生不可能明知是廉价物品,而冒充贵重物品、付出策划费成本,期待成功率极低的获利。同时,拍卖行也不会安于收取策划费,而不对佣金积极追求。因此,为尽快获利,双方都会谨慎商定保留价。嵇老先生主张涉案拍品价值不低于480万元,具有一定依据;拍卖行认为方章非真品,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难以采信。
关于拍卖委托人购买保险及相应后果的条款,这一约定属于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格式条款,法院不予采纳。(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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