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艺网9月18日讯】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已故作者署名权遭侵权时,法院不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救济方式。
2011年1月,华女士在上海购买电话卡,发现电话卡正面的人物画与其父亲所画的一幅作品基本一致,不同的仅是电话卡上的人物画删除了原画作中父亲的印章,并在左上角标示有“中国电信”的标志和文字。华女士认为,父亲去世后,其与母亲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关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该电话卡侵害了其与母亲对父亲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等。故华女士与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信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就侵害其父亲作品人身权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一审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请。电信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驳回两原告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电信公司侵犯华女士父亲的署名权具有事实依据。但署名权由作者专有,作者去世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并不被继承人继承。如判令向作者赔礼道歉已无履行可能,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不当,二审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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